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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0295665号“牛天才”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07:34:3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5631号
申请人: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青年人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义乌市麦作电子商务商行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30日对第40295665号“牛天才”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及其品牌“小天才”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经长期宣传使用在业内已有极高知名度与美誉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使用的第646497号“小天才及图”商标、第10077323号“小天才及图”商标、第13470980A号“小天才及图”商标、第19429417A号“小天才及图”商标、第17728787号“小天才及图”商标、第19429417号“小天才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近似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所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扫描件形式):
1、申请人与关联公司的关系证明、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技术许可协议、广告业务委托证明;2、申请人关联公司与第三方签订的品牌规划合同;3、申请人与关联公司签订的著作权转让合同及作品登记证书;4、2014-2020年部分商品经销合同、发票、部分实体店及售点图片;5、2016-2020年广告合同及证明、宣传图片、媒体报道;6、所获荣誉;7、相关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证据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08月12日提出注册,经我局注册审查于2020年06月07日核准注册在第9类“教学仪器;教学机器人”商品上,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六均早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键盘;测量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五处于撤销复审申请程序中,现引证商标一至六仍均为申请人名下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十五条为程序性条款,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故我局将依照《商标法》具体规定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提出评审的请求、事实和理由,经评议我局认为本案主要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由纯文字“牛天才”构成,与引证商标五、六所含文字“小天才”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教学仪器;教学机器人”商品与引证商标五、六核定使用的“视听教学仪器;测量器械和仪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五、六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雷蕾
田淑芹
王阳
2023年07月25日
信息标签:牛天才 商标 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