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493271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07:34:55关于第6493271号图形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0725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薛忠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49327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59007号决定,于2022年09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2]第W059007号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其在2019年1月18日至2022年1月1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已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申请人一直持续宣传和使用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使用授权书;
2、采购合同;
3、发票;
4、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销售清单;
5、作品登记证书。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8年1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2010年7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汽车等商品上。经续展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2年1月18日,被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将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汽车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情形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能够显示使用的复审商标标识、能够显示复审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人(包括商标注册人和被许可使用人)、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时间等。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1商标使用授权书仅可以证明复审商标的授权许可情况,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证据2中采购合同无发票予以佐证其确已履行,且采购合同为对复审商标商品进入流通市场前所做的准备工作,并不能证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已实际进入流通市场进行售卖。证据3发票、证据4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销售清单及证据5作品登记证书均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的实际使用情况。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汽车等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永垒
王燕
牛敏
2023年0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