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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1017693号“眼镜蛇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07:54:56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023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科波拉高尔夫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四川黑峰科技有限公司(原被申请人暨原撤销被申请人):四川奥尔卑斯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1017693号“眼镜蛇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7685号决定,于2022年11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2019年5月15日至2022年5月14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复审商标全部商品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调查,并未发现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且被申请人证据未交申请人进行质证,不应作为定案的依据。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一直在积极使用复审商标,且与被申请人已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答辩证据(复印件):(经核实,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复审证据相同)
1.商标使用授权书;
2.淘宝店铺页面、宣传页面、订单及物流凭证;
3.产品销售合同及收支证明。
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存在伪造的嫌疑,且其提交的网络交易订单与店铺销售评价情况相矛盾,其证据真实性难以确认。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被申请人及其被授权人的淘宝店铺商品详情页面、评价页面截图作为质证证据。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四川奥尔卑斯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9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5月14日核准使用在第25类婚纱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经核准于2023年7月6日转让予四川黑峰科技有限公司。2022年5月15日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25类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被申请人的授权书、淘宝店铺销售订单及物流凭证、销售合同及收支证明表明其在指定期间内销售或许可他人销售了标示复审商标的婚纱商品。申请人虽质疑被申请人证据的真实性,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支持,我局合理采信被申请人上述证据。故。我局认为在无相反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况下,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婚纱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宣传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蔡婷
张玉广
宋岳茹
2023年0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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