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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656905号“四季川GIFTS OF FOUR SEASONS及图 ”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07:55:18SEASONS及图 ”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572号
申请人:四川省四季川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鼎宏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656905号“四季川GIFTS OF FOUR SEASONS及图 ”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165377号、第6318320号、第1618978号、第1018464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给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介绍证据、宣传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期满未续展,已失效,不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呼叫、文字等方面有所区别,商标并存使用,不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呼叫、文字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茶;茶饮料;谷类制品”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茶饮料;谷类制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茶;茶饮料;谷类制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霄宇
李晶
冯洪玲
2023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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