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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4624330号“anma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08:00:00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020号
申请人:堪派克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浦盛(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杭州安满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7月28日对第44624330号“anma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ANMUM(安满)”商标所有人,该商标在乳制品等商品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144743号“ANMU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或密切关联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复制摹仿,被申请人系以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的争议商标,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的形式):1、百度百科、搜狗百科对“安满”的介绍;2、天猫、京东旗舰店部分产品信息页;3、申请人微博、微信公众号、小红书账号部分内容截图;4、“安满”“Anmum”相关报道;5、“安满”“Anmum”获奖图片;6、2020-2021年间部分申请人产品线下购物收据;7、被申请人企业信息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注册公告时间2022年3月21日,核定使用在第5类“蛋白质膳食补充剂;医用营养品;医用营养饮料”商品上。
2、引证商标提出注册申请及取得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时间,核定使用在第5类医用营养品等商品上,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及主要事实依据,经合议组评议,我局依据相关条款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anman”与引证商标“ANMUM”在文字构成、呼叫、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用营养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用营养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本案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审理,我局对申请人有关请求不再予以置评。
三、本案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特点产生误认,亦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的在先权利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获得保护,关于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之“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李颖
梁朦朦
2023年08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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