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32507275号“熊猫拍拍 PAPAN GA PAND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08:10:36关于第32507275号“熊猫拍拍 PAPAN GA PANDA”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029号
申请人:好丽友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北京漫漫淘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7月28日对第32507275号“熊猫拍拍 PAPAN GA PAND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6920203号“熊猫派派”商标、第7663297号“熊猫派派”商标、第7983315号“熊猫派派 福及图”商标、第6956432号“PANDA PAIPA”、第6958378号“PANDA PAIPA”商标、第7967617号“PANDA PAI PAIFu”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已宣传使用多年,具有极高知名度,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被申请人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的形式):1、申请人《专项审计报告》;2、申请人“好丽友”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异议裁定书;3、“好丽友”获得的荣誉;4、申请人签订的《认养大熊猫协议书》;5、申请人部分销售合同;6、申请人签署的电视广告投放服务合同;7、争议商标和各引证商标档案。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7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注册公告时间2019年4月14日,核定使用在第30类“甜食(糖果);糖果;玉米花;巧克力酱;茶饮料;糕点;比萨饼;意式面食;冰淇淋;蛋黄酱”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六提出注册申请及取得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时间,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0类巧克力、谷类制品、冰淇淋等商品上,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规定中。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及主要事实依据,经合议组评议,我局依据相关条款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熊猫拍拍 PAPAN GA PANDA”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熊猫派派”“PANDA PAIPA”“PANDA PAI PAIFu”含义明显不同,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有所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蛋黄酱等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其商标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我局难以认定争议商标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三、本案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注册和使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李颖
梁朦朦
2023年08月09日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