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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1898278号“QWTS泉瓦特斯”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08:10:5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584号
申请人:天津塘沽瓦特斯阀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依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泉瓦阀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宽胜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9日对第21898278号“QWTS泉瓦特斯”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成立于1994年7月16日,字号“瓦特斯”具有较强显著性且沿用至今已经具有一定影响力,经营范围包括生产、销售、维修阀门产品,也包括防回流装置等。申请人的“TWT”商标于1999年被评为天津市著名商标,2012年4月被确认为中国驰名商标,该商标的显著识别性和市场声誉可以证实申请人为提升自身品牌价值、打造自身影响力所付出的努力和取得的成绩。申请人自成立后至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得了诸多荣誉,在全国各省份设立了近50家分支机构开展业务,这些分支机构的成立时间远远早于被申请人成立时间。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行业相同,经营业务区域一致,其在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申请人字号早已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1206661号“瓦特斯TWT”商标、第11206711号“瓦特斯TW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三、被申请人恶意注册商标和傍名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该得到法律制止。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其他商标的驰名商标证书、天津市著名商标证书;
2、“瓦斯特”阀门荣誉资料、“TWT”阀门产品的荣誉资料、申请人其他阀门产品的荣誉资料;
3、申请人荣誉资料及有关证书;
4、“TWT瓦斯特”阀门的荣誉资料;
5、其他公司荣誉资料;
6、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中国船级社型式认可证书、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等证书;
7、相关报道资料;
8、关于铸铁管法兰 类型、水力控制阀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9、审计报告;
10、申请人的维权资料、相关企业出具的承诺书;
11、相关公司出具的为申请人代理商的证明;
12、相关行政裁定书;
13、引证商标一、二商标注册证;
14、申请人营业执照。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始终坚持以人为本、以人才构筑企业基石、以科技推动企业的发展理念,其字号已经使用近20年,其为企业字号声誉的提升付出了大量心血,其名下的“泉瓦特斯及图”、“泉瓦特斯QWTS”等商标均包含其字号,经过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相关公众能够将争议商标与被申请人的产品联系起来,将其企业商誉融入其字号和商标中。二、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字号,也是被申请人最早的注册商标标识,具有了一定影响,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首字读音、字形等方面不同,共存不会造成混淆或误认,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仅有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被申请人已经注册了多件“泉瓦特斯”系列商标,且部分商标早于引证商标一、二申请日在类似商品上获准注册,按照审查一致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亦应予以维持。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并不近似,其注册使用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并不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有效证明其字号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相关公众对两家公司的产品产生了混淆。六、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实际使用于市场,不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情形,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被申请人宣传视频;
2、被申请人相关证书及荣誉资料、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及相关行政决定书、认证证书;
3、“泉瓦特斯”品牌及被申请人产品的荣誉资料;
4、活动图片;
5、被申请人其他商标资料;
6、被申请人阀门等产品的专利证书;
7、被申请人部分年份的经济指标、完税证明;
8、主要客户名单;
9、商品销售合同、投标中标资料;
10、展会合同、广告发布合同、收据、转账资料、广告图片;
11、参展图片;
1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涉案的民事判决书。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泉瓦特斯阀门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4日在第7类液压阀、电磁阀等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专用权止于2027年12月27日。经核准,争议商标所有人于2023年4月25日变更为泉瓦阀门有限公司。本案申请人曾于2021年11月17日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其恶意注册商标和傍名牌的行为应得到法律制止为由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并提交了相关证书、荣誉资料、行业标准等作为主要证据,但因未提交无效宣告申请书的副本和加盖申请人章戳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而被我局发出商标评审申请补正通知书,但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并未进行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商标评审规则》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视为申请人撤回上述商标评审申请。
二、引证商标一、二先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阀门(非机器零件)等商品上,该商标被我局作出的撤销复审决定书予以维持,且该决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第7类阀(机器零件)等商品上,该商标被我局作出的撤销决定书予以撤销,现尚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一、二均为申请人名下商标。
三、本案申请人成立于1994年7月16日,为外国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生产、销售、维修阀门产品等。被申请人成立于2004年6月18日,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研发、生产、销售高、中、低压阀门及消防设备、管道配件等。
四、本案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多次被原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评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被天津市人民政府授予技术创新先进企业称号和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称号、其开发的阀门相关商品多次被天津市人民政府评为年度技术创新优秀项目奖、被中国机械工业企业管理协会评为2004年中国机械500强中国发明20强、因其在毛主席纪念堂维修更新过程中的支持和协作被中共中央办公厅毛主席纪念堂管理局予以表彰、被天津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评为先进技术企业、被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评为1997年全国外商投资双优企业、被中国通用机械工业协会阀门分会选举为中阀协第六届会员大会理事单位。同时,申请人在我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6年12月31日发布的关于水力控制阀、水用套筒阀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中均作为起草单位参与起草。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鉴于争议商标的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关于申请人撤回商标评审申请的,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本案中,依据查明事实一并对比本案申请人的无效宣告理由及证据可知,本案申请人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恶意注册商标和傍名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该得到法律制止为由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有违上述规定之立法本意,故对申请人的该部分主张我局不再进行审理。因申请人在本案中提交了新的关于其公司及商标、产品荣誉资料等的相关证据,故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在先字号权,因此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主张并不违反上述规定,我局将依据双方当事人的理由、证据及查明事实进行审理。
本案中,由查明事实三可知,申请人成立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其享有对“瓦特斯”的在先字号权;本案争议商标由“泉瓦特斯”及其拼音首字母“QWTS”构成,汉字“泉瓦特斯”为主要识别部分,且其中的“泉”指向被申请人所在地泉州,故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整体上予以相关公众的印象相近;同时,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查明事实四可知,本案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阀门等相关商品领域内已经获得了较多荣誉,甚至参与起草了阀门商品的国家标准,其在行业内的影响力可见一斑,加之被申请人系较之申请人成立在后的同行业经营者,其在与申请人主营产品相类似的液压阀、电磁阀、瓣阀(机器部件)、阀(机器部件)商品上申请注册与申请人字号相近的争议商标容易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误认,进而损害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因此,争议商标在“液压阀,电磁阀,瓣阀(机器部件),阀(机器部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虽然被申请人亦获得了重质量、守信用等的荣誉,但绝大多数均局限于其所在地,且在颁发机构的等级及奖项效力等方面可知被申请人在行业内的影响力远不及本案申请人,故对被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并不相近,争议商标的注册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金属加工机械,精加工机器,铸造机械,泵(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传动轴轴承,清洗地毯的机器和装置(电动)”商品与申请人主营的阀门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的注册通常不致损害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并不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液压阀,电磁阀,瓣阀(机器部件),阀(机器部件)”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苑雪梅
常兆莉
2023年08月11日
信息标签:QWTS泉瓦特斯 商标 天津塘沽瓦特斯阀门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