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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094546号“季节酒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08:14:4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612号
申请人:季节(济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094546号“季节酒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887068号商标、第46881222号商标、第45934250号商标、第38807775号商标、第27052683号商标、第30059316号商标、第64967917号号商标、第43442789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近似商标,且所有人行业属性不同。引证商标一、七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怀疑引证商标六权利人提供了虚假的个体工商户执照,属于闲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将不构成权利障碍。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七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汉字“季节”与引证商标二、四至六、八显著识别汉字“季节”相同,与引证商标三汉字“节季”仅排列顺序不同,汉字构成相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八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八若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不同,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商标的使用不以权利人经营范围为限,行业差异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称引证商标六权利人提供了虚假的个体工商户执照,属于闲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之主张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媛媛
李焱
李硙
2023年08月14日
信息标签:季节酒店 商标 季节(济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