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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101644号“榕满福RONGMANF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08:29:12关于第67101644号“榕满福RONGMANFU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739号
申请人:南京橙红年代果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01644号“榕满福RONGMANF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68890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处于异议程序,请等待其结果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对已注册商标的延续性保护,类似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实物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异议决定予以注册,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含认读文字“榕满福”,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加工过的水果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的显著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艳燕
陈辉
蔡婷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榕满福RONGMANFU及图 商标 南京橙红年代果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