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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610547号“一方风物”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08:29:3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310号
申请人:殷增丽 委托代理人:山东临湖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610547号“一方风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092703号“一方之物”商标、第19955558号“一时风物”商标、第61144338号“一罐风物”商标、第54349491号“壹方壹物”商标、第37776413号“壹方风土”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区别明显,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成功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其共同使用在咖啡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青
徐瑛
凃嘉雯
2023年0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