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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425144号“ISDIN FUSION WATER LIGHT GENIU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08:30:37关于第64425144号“ISDIN FUSION WATER
LIGHT GENIU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7627号
申请人:医姿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425144号“ISDIN FUSION WATER LIGHT GENIU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经在世界范围内包括中国的防晒霜产品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申请人第29806725号商标注册证;举证商标信息;产品宣传销售资料;所获荣誉;相关报道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FUSION WATER LIGHT GENIUS”可译为“融合水光天才”,使用在指定的防晒剂复审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禁止之情形。申请商标的使用情况并非判定申请商标是否构成上述条款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情形所考量的因素及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张文
尤宏岩
2023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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