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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519437号“ZLWL PEAK GOLD滋亿巅峰”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08:32:40关于第53519437号“ZLWL PEAK GOLD滋亿巅峰”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756号
申请人:滋益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漂流宠物用品(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7月4日对第53519437号“ZLWL PEAK GOLD滋亿巅峰”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致力于宠物食品生产领域,是野生肉类宠物食品的全球领跑者。申请人的“ZIWI/ZIWIPEAK”系列品牌是世界知名的宠物食品品牌,同时也是申请人的现用/曾用字号。申请人旗下拥有一系列高品质的自然风干粮、猫罐、狗罐、狗零食和咬胶等产品。经过申请人长期的广泛宣传和使用,早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的“ZIWI/ZIWIPEAK”系列品牌、字号及其宠物食品已经在宠物食品领域享有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第19641734号“ZIWIPEAK”商标、第20672317号“滋益巅峰”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被申请人在应知和明知且未获得申请人授权的情况下,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恶意,涉嫌攀附申请人及其商标的知名度来混淆消费者,进而获得不法利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四、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字号权。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官网相关介绍页面;2、申请人及其产品品牌介绍的网页公证件;3、媒体报道、广告宣传、参加展会、产品销售相关资料;4、经销协议、发票、账单及运货单、经销商及销售渠道文章报道;5、淘宝消费者评价、天猫发布的销售情况战报;6、天猫宠物用品商店销售页面、淘宝综合宠物用品店铺搜寻结果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3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12月21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1类宠物用香砂、猫砂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1年9月13日。
2、引证商标一、二提出注册申请及取得注册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时间,核定使用在第31类动物食品等商品上,本案审理时,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自2020年起陆续在第3、5、16、31、35等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累计申请注册了共130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在第31类宠物食品、宠物用香砂等商品上还有多件商标与他人在先商标相同或相近,例如“N1”、“HILL'S KIDNEY”、“PETCURORIGEN GO!”、“妞翠斯”、“ORIGEN GOLD”、“小李子无谷”等商标。且有部分商标经我局异议程序不予核准注册,部分商标经我局无效宣告程序予以无效宣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等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在案证据等情况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主要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ZLWL PEAK GOLD滋亿巅峰”与引证商标一“ZIWIPEAK”、引证商标二“滋益巅峰”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宠物用香砂、猫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动物食品等商品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关联性较强。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ZIWI”商标在宠物食品等商品上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密切关联的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在先权利的规定对商号权予以保护应以该商号在系争商标申请之前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系争商标与该商号相同或者基本相同足以导致误认为条件。本案中,虽然双方商标在隔离观察的状态下容易导致混淆误认,但争议商标文字与申请人商号尚有一定区别,并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程度,相关公众应不易将之与申请人商号相联系进而损害申请人的商号权。故就在案证据而言,本案尚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商号权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的立法精神在于贯彻公序良俗原则,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营造良好的商标市场环境,且该精神贯穿于商标申请审查、核准及撤销程序的始终。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共的商业道德,不得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ZIWI”商标在宠物食品等商品上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据审理查明事实3可知,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自2020年起陆续在第3、5、16、31、35等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累计申请注册了共130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在第31类宠物食品、宠物用香砂等商品上还有多件商标与他人在先商标相同或相近,例如“N1”、“HILL'S KIDNEY”、“PETCURORIGEN GO!”、“妞翠斯”、“ORIGEN GOLD”、“小李子无谷”等商标。且有部分商标经我局异议程序不予核准注册,部分商标经我局无效宣告程序予以无效宣告。在被申请人未对其大量注册商标的意图以及上述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我局合理认为,被申请人大规模囤积和抢注商标的行为,具有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其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而且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本案宜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实体规定。
此外,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实体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对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之主张不再予以置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娟
李钊
梁朦朦
2023年08月09日
信息标签:ZLWL PEAK GOLD滋亿巅峰 商标 滋益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