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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2107053号“soundcar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08:44:0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7639号
申请人: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深圳市海琪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27日对第52107053号“soundcar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soundcore”品牌经申请人大量宣传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5686541号“SoundCo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5709767号“soundco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注册和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造成误认。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所获荣誉;2.申请人招股说明书、年报;3.申请人品牌实体店照片、宣传报道、品牌代言情况等;4.其他证据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8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音乐耳机、蓝牙耳机等商品上,现处于专用期内。
2、引证商标一、二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耳机、扬声器音箱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精神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亦有体现,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中,争议商标“soundcare”与引证商标一“SoundCore”、引证商标二“soundcore”在字母构成及呼叫上差别细微,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音乐耳机、蓝牙耳机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耳机、扬声器音箱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媛媛
李焱
李硙
2023年08月01日
信息标签:soundcare 商标 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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