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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195857号“bf”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08:47:1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7486号
申请人:索罗梅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棐兰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武汉美利联商业投资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1日对第53195857号“bf”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保加利亚时尚品牌“BY FAR”的真正所有人。“BF”标识作为“BY FAR”系列商标,是申请人2021年引入的全新品牌标识。经长期大量使用,申请人“BY FAR”“BF”系列商标已成为消费者所熟知的鞋履和包袋等时尚品牌,并与申请人之间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数量多、类别跨度大,超出实际使用需要。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属于同行业,其在知晓的情况下,在多个类别申请抢注与申请人商标以及他人知名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未真正使用其抢注商标。被申请人申请争议商标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及“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申请人提供的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一款、第七条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及其品牌介绍、宣传、媒体报道、销售、商标注册情况等证明资料、被申请人申请商标列表、摹仿复制抢注商标信息及原权利人及品牌的信息介绍、被申请人企业信息、在先裁决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21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11月28日核定使用在第3类擦鞋膏、研磨剂商品上。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规定,本案根据当事人具体理由、请求、查明事实及商标法具体条款规定审理如下:
一、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中体现“BF”标识的相关证据所显示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BF”商标已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另,争议商标“bf”与申请人“BY FAR”商标在文字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标识。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二、争议商标本身不属于欺骗性标志,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此外,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三、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但未明确在先权利商标号和具体陈述理由,故对申请人相关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刘盈盈
赵玉红
2023年0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