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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4544084A号“Forbo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08:48:46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3838号
申请人:深圳福必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9日对第44544084A号“Forbo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经查询,被申请人于多个类别均申请注册了商标,跨度极大,且各类商标之间并没有关联性,由此,申请人有理由怀疑,争议商标权利人具有囤积、抢注他人商标的恶意,争议商标权利人申请注册商标是不以使用为目的。同时,被申请人主观恶意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及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信息列表。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答辩人是一家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服务现代农业的国际化公司,“Forbon”已在国内外广泛使用,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所述相关理由明显与事实不符。同时,申请人无证据证明答辩人具有囤积抢注他人商标、牟取非法利益的恶意,争议商标应当依法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答辩人身份证明文件;争议商标档案信息;部分荣誉证书;受保护记录等。
经审理查明: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广告”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限自2021年1月28日至2031年1月27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称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的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
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本案中,申请人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系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
《商标法》第四条规制的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本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存在恶意注册申请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情形。
另外,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具有抢注他人商标的恶意等其他情形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系程序性条款,鉴于我局已适用相应的实体性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故对于上述条款,我局不再单独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生茂
龙侠
2023年08月09日
信息标签:Forbon 商标 深圳福必得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