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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2132611号“DYNAMIC”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08:55:42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7039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定颖电子(昆山)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华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旭知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132611号“DYNAMIC”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5994号决定,于2022年09月2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9年02月10日至2022年02月0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复审商标在“商品电子标签”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供应商产品试样确认函、校企合作研发项目立项计划书;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程序中所提交的相关证据,包括:2、产品图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的商标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申请人公司官网首页及其产品介绍页及百度百科网站上关于商品电子标签的详细介绍。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答辩理由不成立。申请人是基于正当商业行为的需要。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与之前重复的不再列举):3、企业VI工服着装标准、网站照片信息、套用格式、企业实景图片、产品图片、产品实物等。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6年7月7日获得注册,核定在第9类“荧光屏、商品电子标签”服务上,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商品电子标签上的注册。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具体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产品图片无时间信息,其证据形成时间无法确定,或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缺乏产品实际交易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复审商标附着在商品上进入市场流通环节,并为不特定公众所知悉的商业使用状态。综合分析申请人在案证据未形成有效完整的证据链,尚难以认定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商品电子标签”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卢榆
柴玲
刘阳
2023年0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