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45025023号“satine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08:56:17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3860号
申请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山东省恒阔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5日对第45025023号“satine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5539466号“Satine Jersey”商标、第35277387A号“SATINE”商标、第35277391号“金典SATINE”商标、第7373935号“金典SATINE及图”商标、第12741818号“金典SATINE”商标、第36957036号“SATINE”商标、第16199888号“金典SATINE”商标、第33038099A号“SATINE”商标、第45420930号“SATINE JERSEY”商标、第33055452号“SATINE”商标、第35527683号“Satine Jersey”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请求对引证商标四、五、第5147833号、第6724771号“金典”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十二、十三)在“牛奶;牛奶制品;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等商品上的驰名事实予以确认,并给予积极保护。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金典SATINE”驰名商标的抄袭摹仿,其注册和使用将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三、争议商标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且易产生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
1、伊利集团大事记及相关使用证据;
2、有关《中国品牌影响力研究报告(2019)》中伊利在乳制品榜单名列榜首的报道;
3、2021年度全球乳业20强名单、2021中国最具价值品牌100强;
4、“金典SATINE”商标的注册证及相关信息;
5、2006年至2015年1-5月份“金典”产品专项审计报告;
6、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5-2019年4月“金典”产品专项审计报告;
7、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9-2020年“金典”产品专项审计报告;
8、2010-2020年申请人“金典SATINE”产品的部分销售合同、销售发票;
9、2010-2020年申请人纳税金额;
10、2010-2020年申请人“金典”相关广告合同及发票;
11、2012-2021年申请人与王菲等人及相关工作室签订的品牌形象代言合同;
12、申请人“金典SATINE”产品部分电视台、电台广告定位单及异动单;
13、“金典SATINE”产品电视剧植入、展会、促销等活动照片;
14、申请人签订的《歌手》冠名合同、《乘风破浪的姐姐》内容营销合作情况、《中国好声音》冠名合同、发票和监测报告、《天赐的声音》冠名合同、发票及监测报告;
15、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出具的行业排名;
16、央视市场研究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凯度消费者指数研究数据声明;
17、“金典SATINE”产品获奖证书;
18、“金典”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的证明;
19、民事判决、行政判决、相关裁定;
20、经国家图书馆公证的2006-2015年公开发表的关于申请人及“金典”品牌的学术论文、期刊、新闻等。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30日申请注册,经异议决定于2022年1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引证商标一至八、十至十三已获准注册或在先申请,其中引证商标三的初审公告日晚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上述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第5类医用气体等商品、第29类牛奶、蛋等商品、第30类茶饮料等商品、第32类啤酒等商品、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九的注册申请日期晚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系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关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一、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由审理查明2可知,引证商标九的注册申请日期晚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对争议商标不构成基于在先申请或注册形成的权利障碍,故我局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九进行对比。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八、十、十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共存于市场不易造成混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由英文“satine”及图形组成,其显著识别英文“satine”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一“Satine Jersey”中,构成近似标识。若同时使用在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认为是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其他经营上的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 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已获法律保护的前提下,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三、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该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情形。
四、在已经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的情况下,本案不再适用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五、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项佳
马媛媛
李焱
2023年08月04日
信息标签:satine及图 商标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21771142号“布凡帝范梅勒 Bufamti Van Mell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关于第63049602号“印象市集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748692号“转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14081号“云农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81791号“玖恒臻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087143号“Homie Mad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91537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810800号“CAT'S ROO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231288号“彩卷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44102560号“东方灵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