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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724966号“红城杨记龙坪鸭脚火锅”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09:02:09关于第61724966号“红城杨记龙坪鸭脚火锅”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360号
申请人:阳卫红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贵州再回楼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05日对第61724966号“红城杨记龙坪鸭脚火锅”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56005497号“龙坪杨家鸭脚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第43类服务上的“龙坪阳氏鸭脚板火锅”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极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二、被申请人通过抄袭模仿手段抢先注册申请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三、被申请人明知“龙坪鸭脚板”商标属于申请人,却将其抢先注册在申请人的核心业务上,被申请人的商标申请注册行为具有明显主观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而且破坏了社会公序良俗,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同时其注册和使用易欺骗消费者。四、争议商标继续有效,会严重损害相关公众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会严重扰乱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将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和混淆,并产生众多的不良后果。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八)项、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等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档):作品登记证书;门店照片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一、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7日在第29类肉脯等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经核准,注册公告刊登于2022年6月21日的第1796期《商标公告》,争议商标的专用权止于2032年6月20日。
二、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出注册申请,但在后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食用鸭掌商品上。申请人的引证商标现为有效在先申请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有关规定的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中,《商标法》第四十五条为程序性条款,因此,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以及我局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鉴于引证商标在先申请且注册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故我局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审理双方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争议商标“红城杨记龙坪鸭脚火锅”与引证商标“龙坪杨家鸭脚板”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肉脯;肉;肝;家禽(非活);板鸭”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食用鸭掌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加之,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于贵州省遵义市,地理位置毗邻。双方商标若注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标识争议商标的商品来源于申请人或与申请人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腌制蔬菜;豆腐制品;酱菜;鱼制食品;肉罐头”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食用鸭掌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无效宣告理由书中还罗列了第43类服务上的“龙坪阳氏鸭脚板火锅”商标,但未提供具体商标号,故我局对该商标不予置评。
二、申请人在本案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所指的代理关系、代表关系,或《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其他关系,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三、关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保护的是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鉴于申请人已在除“腌制蔬菜;豆腐制品;酱菜;鱼制食品;肉罐头”以外的其余商品上注册了引证商标,且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予以无效宣告,故以下仅针对“腌制蔬菜;豆腐制品;酱菜;鱼制食品;肉罐头”商品予以评述。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多未体现证据形成时间,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腌制蔬菜;豆腐制品;酱菜;鱼制食品;肉罐头”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且经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四、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之情形。
五、《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是指除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本案中,申请人尚无充分的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采取了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的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腌制蔬菜;豆腐制品;酱菜;鱼制食品;肉罐头”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晓萌
马静
赵齐朝
2023年08月10日
信息标签:红城杨记龙坪鸭脚火锅 商标 阳卫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