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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9398434号“龙亿梦原浆”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09:05:4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3690号
申请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8月1日对第49398434号“龙亿梦原浆”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国内外市场及同行业内享誉盛名,“年份原浆”为其主打品牌,经申请人持续大量使用和宣传推广,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及美誉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7079302号“年份原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888693号“年份原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引证商标一曾于2021年被认定为中国相关公众所熟知。被申请人在应知明知申请人及其品牌知名度的情况下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明显主观恶意,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争议商标本身含义与我国指导思想和执政理念相近,其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且已有诸多类似案例对申请人的引证商标进行了保护。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及复印件):1、酿酒协会出具的相关说明材料;2、在先案例裁决书;3、“年份原浆”相关注册证书、商品包装外观设计专利、著作权登记证书、相关公众所熟知商标批复等;4、销售合同及发票;5、海关出口报关单等;6、广告合同及发票及参展情况等;7、获奖荣誉;8、维权情况;9、专项审计报告;10、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3月14日经异议程序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食用酒精、烧酒、开胃酒、葡萄酒、清酒(日本米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利口酒、含水果酒精饮料、米酒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自2021年4月28日起至2031年4月27日止。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申请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葡萄酒、酒(利口酒)等商品上,目前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等情况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中,争议商标的文字“龙亿梦原浆”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文字“年份原浆”在呼叫、文字构成、整体印象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区别。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使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及第(八)项禁止性规定之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李钊
赵爽
2023年08月09日
信息标签:龙亿梦原浆 商标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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