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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2127406号“GARAGE SPECIALTY QUALITY 77”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09:06:04QUALITY 77”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505号
申请人:济南音创家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大连柒柒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5月16日对第42127406号“GARAGE SPECIALTY QUALITY 77”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77音响”为申请人独创并在先使用的商标,早在争议商标申请之前就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77音响”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者共存于市场必定会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明显具有主观恶意,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影响的商标。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质量产生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门店及工作服照片;2、产品照片;3、申请人及其商标所获荣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6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8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7类汽车保养和修理、车辆翻新服务等服务上。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所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规定,其相关内容均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按照当事人具体理由及在案证据依据《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对上述规定不再另行评述。
经合议组评议,我局认为:
一、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构成对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77音响”商标的恶意抢注。但是,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为自制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与争议商标指定的汽车保养和修理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77音响”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二、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对此我局认为,该法条主要适用于所使用的商标对其指定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品质、功能、用途、原料等特点或者产地、来源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本案中,争议商标并未对指定服务的质量等特点进行故意夸大,不会对消费行为产生误导。因此,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适用于系争商标的注册及被申请人的行为有害于社会公共秩序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在案亦无充分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上述破坏公序良俗的不正当注册情形。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我局亦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虽然主张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但并未提出具体引证商标,故申请人该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笳琳
袁靖涵
吴彤
2023年08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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