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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3266894号“蒙娜丽莎 MONALIS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09:06:18关于第33266894号“蒙娜丽莎 MONALISA”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657号
申请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广州蒙娜丽莎建材有限公司;广州蒙娜丽莎洁具有限公司(共有人) 委托代理人:广州君思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20日对第33266894号“蒙娜丽莎 MONALIS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476867号“蒙娜丽莎MONALISA 及图”商标、第3406138号“蒙娜丽莎”商标、第3263410号图形商标、第1765162号“MONALISA”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引证商标一至四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被公众熟知,争议商标是对其的复制摹仿,损害了申请人的权益。3、被申请人大量注册使用“蒙娜丽莎”“MONALISA”商标,造成了市场的严重混淆,扰乱市场秩序,严重违反城市信用原则。4、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行为属于恶意搭便车傍名牌的行为,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的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在先商标档案;2、申请人参与起草国家标准;3、申请人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证书;4、获得的荣誉证明;5、品牌价值和无形资产评估报告书;6、媒体报道;7、审计报告;8、纳税证明材料;9、年度报告;10、驰名商标批复和保护记录;11、相关法院判决书;12、陶瓷协会证明文件;13、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14、百度百科截图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1、已有多份判决认定被申请人在第11类拥有“蒙娜丽莎”中英文商标在先权利,申请人在第11类上多个已注册商标因被申请人在先权利已被无效、异议;2、申请人所称的驰名商标的商品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毫无关联,不会引起相关公众误认;3、引证商标一至三已被无效、撤销,不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4、争议商标基于实际经营所需,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有其他不良影响等。申请人所提无效宣告理由均不成立,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相关商标档案;2、产品行业排名证明;3、商标许可、宣传、销售证据;4、获奖证书;5、法院判决书等。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9月3日提出注册申请,经驳回复审获准初步审定后经异议程序予以核准注册,注册公告刊登在2021年10月14日第1763期《商标公告》上。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1类“蒸气浴装置;澡盆;坐浴浴盆”等商品上,现处于有效期内。
2、引证商标一由南海市樵东陶瓷有限公司于1999年7月12日申请注册,2000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9类瓷砖等商品上,经续展,其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11月20日。2003年12月14日,引证商标一转让至广东蒙娜丽莎陶瓷有限公司。2011年6月28日,引证商标一的注册人名义变更为广东蒙娜丽莎新型材料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6月6日,引证商标一注册人名义变更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2006年10月12日,我局在商标驰字[2006]第131号批复中认定引证商标一在第19类瓷砖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
3、引证商标二至四均早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9类“非金属地板砖;瓷砖”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至四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规定,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的直接依据,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蒸气浴装置;澡盆”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瓷砖;非金属地板砖”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不同,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并存于市场上,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在案证据虽能证明引证商标一至四具有一定知名度,但基于已查明的事实及法院在先判决可知,被申请人在浴缸类商品上对“蒙娜丽莎MONALISA”商标进行了持续、大量的使用,并取得了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和声誉,在一定范围内,“蒙娜丽莎MONALISA”商标在浴缸类商品上已与被申请人形成了对应关系。在双方商标已形成相对稳定的市场格局的情况下,相关公众将使用在浴缸类商品上的“蒙娜丽莎MONALISA”商标与申请人产生联系,从而误认误购致使申请人利益受损的可能性较低。因此,争议商标在“蒸气浴装置;澡盆;坐浴浴盆”等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本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会对我国的政治制度、宗教、风俗习惯等产生损害,或者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情形。
四、本案中,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因其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五、虽然申请人在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首页援引了4356344号“MONALISA M”等商标,但理由中并无具体内容与之相对应,故我局对其不予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丁英
李焱
马媛媛
2023年08月10日
信息标签:蒙娜丽莎 MONALISA 商标 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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