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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2411575号“圣诞鹅及图(指定颜色)”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09:06:55关于第52411575号“圣诞鹅及图(指定颜色)”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7390号
申请人:佛山维尚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粤高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未来生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31日对第52411575号“圣诞鹅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4008433号“圣诞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008432号“圣诞鸟 SaintBir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7360148号“圣诞鸟 SaintBir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8827266号“圣诞鸟 SaintBir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被申请人还试图申请注册了“SK-II”、“小S”等与他人知名品牌或明星艺名相同的商标,具有明显的抢注恶意,被申请人此种傍名牌、搭便车的行为不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且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企业概况;
2、与“圣诞鸟”结合使用的“尚品宅配”、“维意”商标具有极高知名度的证明文件;
3、“圣诞鸟”商标宣传使用材料、《广东省重点商标名录》等;
4、百度中部分“鸟”类图片搜索结果、百度中“鹅”类图片搜索结果;
5、在先裁定;
6、被申请人申请的“SK-II”、“小S”商标信息、“SK-II”、“小S”百度百科网页打印件;
7、被申请人企业信用信息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广东艾诗凯奇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在第20类家具、镜子(玻璃镜)等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在被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本案申请人提出异议,我局异议裁定核准注册,注册公告刊登在2022年7月21日第1800期《商标公告》上,专用权止于2031年8月20日,现为有效注册商标。争议商标注册人名义于2021年10月18日经我局核准变更为“未来生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
2、引证商标一、二、三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出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镜子(玻璃镜)等商品上,现均在专用权期限内,且均为本案申请人所有。
3、引证商标四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出注册申请,但在后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木制或塑料制箱等商品上,现处于专用权期限内,且为本案申请人所有。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因此,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以及我局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对此,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易被识别为系列商标,故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镜子(玻璃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家具、镜子(玻璃镜)等商品为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本案中,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情形。
三、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对申请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中对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不再评述。
申请人的其他理由因无充分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尤丽丽
贾玉竹
2023年08月11日
信息标签:圣诞鹅及图(指定颜色) 商标 佛山维尚家具制造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