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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144621号“NAGA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09:07:1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350号
申请人:苏州圣欧尼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跃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南京德舜融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0日对第60144621号“NAGA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4570084号“奈高 NAIGAO”商标、第41963371号“奈高 NAIG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通过多年的使用宣传,其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被申请人已然构成了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行为。三、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涉嫌不正当竞争。四、被申请人恶意的囤积商标占用公共资源损害公共利益。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档):申请人办公区域照片;申请人与影视明星合作使用资料截图;申请人“奈高NAIGAO”品牌入驻京东资料截图;销售发票;申请人获得的系列荣誉;申请人提供的《产品检测证书》截图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一、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7日在第20类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在枕头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在床、野营床垫等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经核准,注册公告刊登于2022年7月7日的第1798期《商标公告》,争议商标的专用权止于2032年7月6日。
二、引证商标一、二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野营睡袋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商标权利人均为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中,因此,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以及我局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NAGAO”与引证商标一、二的主要识别字母“NAIGAO”在字母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床、野营床垫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家具、野营睡袋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若注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标识争议商标的商品来源于申请人或与申请人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是对于未注册商标的保护,鉴于申请人已在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了上述引证商标,且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判定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上述之规定。
三、争议商标并不带有欺骗性,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之规定。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
申请人的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晓萌
马静
赵齐朝
2023年08月10日
信息标签:NAGAO 商标 苏州圣欧尼家具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