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38447737号“XB”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09:07:45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240号
申请人:雪宝家居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思博达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马永甜 委托代理人:北京奥肯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9日对第38447737号“XB”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雪宝”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很高知名度,曾连续三届被评为湖南省著名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8200781号图形商标、第32962147号“雪宝板材XUEBAO WOOD及图”商标、第21468656号“雪宝板材XUEBAO WOOD及图”商标、第3820441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被申请人具有主观恶意,且被申请人多次恶意申请注册含“雪宝”文字的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被申请人在使用商标时的设计构图等与申请人的使用形式具有一致性,双方专卖店处于相同地域,争议商标具有欺骗性,其注册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聘请知名演员担任形象大使的宣传合同;
2、申请人“雪宝”商标荣获著名商标的证书;
3、申请人关联企业营业执照、公司图片;
4、广告合同及发票等宣传材料;
5、销售合同及发票、客户满意度调查表;
6、申请人、关联公司、商标荣誉情况及领导参观图片、所作社会贡献证据;
7、申请人商标受保护记录。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未侵犯申请人在先权利,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恶意,争议商标未构成不正当抢注的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导致消费者的误认。争议商标未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其身份证明等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5月26日申请注册,2020年4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9类半成品木材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或已获准注册,或已获得初步审定,引证商标四申请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公告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9类木材、非金属铺路块料、胶合板、混凝土建筑构件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在专用权期限内,其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系总则性规定,其精神已体现在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其他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一、争议商标字母“XB”经过一定设计,其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中图形在设计、造型、视觉效果等方面近似。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半成品木材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木材、非金属铺路块料、胶合板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关联极为密切,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与申请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产生混淆,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指定使用的混凝土建筑构件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鉴于该条款所指的“在先权利”是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包括著作权、商号权等。本案中,申请人未明确争议商标损害了其除商标权以外的何项在先权利,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 “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是对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条款。本案中,鉴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在先申请或在先注册了引证商标,故本案不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上述规定的调整范畴。
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涉及的是宣告商标注册无效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者公共利益,或者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上述情形,对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另,《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禁止的是商标标识本身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其所指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此类情形。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姚旭祺
孟原玉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XB 商标 雪宝家居集团有限公司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52357323号“瑞大教育 Education Technology”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关于第63049602号“印象市集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748692号“转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14081号“云农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81791号“玖恒臻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087143号“Homie Mad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91537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810800号“CAT'S ROO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231288号“彩卷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44102560号“东方灵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