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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2000376号“Q影私人影咖”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09:09:2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8706号
申请人:河南臻鑫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先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北京信华一诺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2日对第52000376号“Q影私人影咖”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Q影私人影咖”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恶意抢注。二、争议商标是以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易导致误认,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产品定制订单;
2、公众号及淘宝店铺资料;
3、2018年至2021年加盟协议及支付凭证;
4、自媒体广告宣传;
5、实体门店商标使用情况。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独创的核心标识,并不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抢注,并未损害申请人的在先权益,且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先使用“Q影私人影咖”商标并具有较高知名度。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是出于正常的商业需要,并无恶意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提交的质证意见与申请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于2020年12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9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临时住宿处出租”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止,其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精神已具体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中,我局将依据申请人具体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是指商标申请注册人在明知或应知某一商标是他人在先使用并在市场上具有一定影响的情况下,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抢先注册了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为自制材料,其形成时间难以确定,或未涉及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内容,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申请人在与“临时住宿处出租”等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有一定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其他不正当手段”系指除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人在本案中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的证据不足,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规定。本案中,争议商标的注册不致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争议商标所表示内容并非贬义或其他消极含义,不致产生《商标法》所规定的不良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还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但缺乏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敏
胡振林
孙萍
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标签:Q影私人影咖 商标 河南臻鑫影视传媒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