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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9996007号“普农丰”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09:15:07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8657号
申请人:黑龙江谱农丰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金版全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吉林省江园农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07日对第49996007号“普农丰”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申请人在行业内享誉盛名,“谱农丰”品牌为申请人的字号及核心品牌,经过大量且持续宣传和使用,被相关消费者所熟知,同时“谱农丰”产品以良好的效果获得了相关人士的喜爱和信赖,在国内已经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谱农丰”已经和申请人形成极强的对应关系。
2、申请人长期在农资产品上使用“谱农丰”商标,已经取得极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谱农丰”是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字号,经申请人广泛的使用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普农丰”模仿复制申请人的字号“谱农丰”,且指定使用的商品在申请人字号赖以知名的领域,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
3、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的行为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被申请人存在恶意囤积商标的嫌疑。
4、争议商标“普农丰”与申请人“谱农丰”商标高度近似,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极大的淡化申请人“谱农丰”商标的显著性,造成消费者对争议商标与申请人“谱农丰”系列商标的混淆、误认,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公司简介;
2、荣誉资质;
3、申请人知识产权保护情况;
4、异议决定书;
5、展台合影、产品及包装;
6、网络宣传及宣传海报;
7、“谱农丰”宣传片;
8、发展史。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5月7日在第31类植物种子等商品上予以核准注册。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1、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的申请日之前,其字号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植物种子等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或所属行业中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2、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等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旨在禁止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图形等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此处的“其他不良影响”是指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从消极甚至反面的角度,损害我国的政治制度、宗教及风俗习惯等。本案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植物种子等商品上不会产生上述不良影响。因此,对申请人依据该条款提出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3、《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是指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情形,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申请人的该项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4、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标签:普农丰 商标 黑龙江谱农丰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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