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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9517385号“朗维阁”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09:15:57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354号
申请人:上海克瑞特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汪风丹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0日对第49517385号“朗维阁”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朗维高”系列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9523104号“朗维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696544号“朗维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158563号“朗·维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4973792号“朗维高LAVIC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633493号“朗维高LV LAVIC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争议商标、引证商标信息;
2、海澜集团年度报告;
3、经销商明细表及部分门店照片;
4、加盟合同、广告合同及发票;
5、产品户外、网络宣传图片。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5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该商标经(2022)商标异字第0000008514号《第49517385号“朗维阁”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予以核准注册,核准注册日为2022年3月21日。
2、引证商标一至五的申请注册日及获准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领带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五均在专用权期限内,权利人均为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是否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本案中,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第25类服装、围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分别核定使用的第25类服装、领带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朗维阁”文字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朗维高”文字、引证商标四、五中显著标识之一的“朗维高”文字相比较,仅一尾字不同,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并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应予无效宣告。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钒
牛嘉
王珊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朗维阁 商标 上海克瑞特服饰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