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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1980095号“宇东”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09:16:15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089号
申请人:惠民县宇东面粉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滕州方冠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济南宇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29日对第41980095号“宇东”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一家专业从事粮食加工的现代化自主品牌民营面粉制造企业。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422489号“宇东面粉 YUDONG FLOU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基本无差别,若两商标共存于市场,会淡化引证商标的显著性,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宇东”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已被相关公众所熟知,已达到驰名商标的程度,请求认定引证商标为驰名商标。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山东省,不可能不知晓引证商标的存在,仍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存在利用申请人以及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开拓自己市场的嫌疑,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并认定申请人引证商标为第30类“谷类制品”商品上的驰名商标。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件形式):1、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材料摘要表;2、商标注册资料、续展变更证明等;3、企业简介、食品生产许可证明、企业信用信息、组织架构图、公司内部图片、产品图片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0月30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1月14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类有机卤化物、氯磺酸、2-萘酚、药品制造用化学添加剂、电池电解液、纤维素衍生物(化学品)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自2021年1月14日起至2031年1月13日止。
2、申请人引证商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食用面粉、面粉、谷类制品等商品上,目前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关于申请人引用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关条款中。针对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主张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理由并适用《商标法》相应条款予以审理。
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认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中涉及“宇东面粉 YUDONG FLOUR及图”商标知名度的材料在经营规模、品牌宣传力度、公众知晓程度等方面尚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在中国经过长期、广泛宣传使用,已为中国相关公众所熟知。同时,本案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有机卤化物等全部商品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主张其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谷类制品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行业领域等方面存在较大差距,故并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及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因此,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请求无效宣告争议商标的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爽
李颖
刘辰
2023年08月07日
信息标签:宇东 商标 惠民县宇东面粉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