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33135057号“領袖”商标无效宣告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09:21:49无效宣告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125号
申请人:中酱江苏酿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方圆嘉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3135057号“領袖”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无效宣告一案,不服我局国知商标审撤字【2023】64号决定,于2023年3月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领袖”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宣告第33135057号“領袖”注册商标无效。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作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词汇,具有多重含义,“领袖”比喻同类人或物中之突出者,作为商标有其独特的象征寓意,不会产生任何不良影响。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使用,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且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案件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在先“领袖”二字作为商标核准注册的资料;2、复审商标用于产品包装上的图片、商品销售合同及发票。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8年8月27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6月14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醋、酱油等商品上。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复审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本案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复审商标为汉字组合“領袖”,将其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故复审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经使用已排除了产生不良影响的可能性。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复审商标维持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刘浩
尤宏岩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領袖 商标 中酱江苏酿造有限公司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