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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5133774号“美出彩MEICHUCAI”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09:22:10关于第25133774号“美出彩MEICHUCAI”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457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詹思学 委托代理人:广州申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133774号“美出彩MEICHUCAI”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42900号决定,于2023年01月1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9年6月21日至2022年6月2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期间内在“洗发液”等全部核定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自申请注册后就已投入使用,具有一定影响力。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可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一直使用复审商标。复审商标的申请注册是以使用为目的,复审商标不属于应予撤销的情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以下证据材料(复印件):
1、购销合同;
2、产品检验报告;
3、产品及包装照片、宣传图片;
4、拼多多网站截图公证书等。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电子扫描件证据材料,经核实,除上述证据外,另提交如下证据:
5、复审商标档案信息及注册公告、转让公告;
6、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7、其他产品及包装照片、其他宣传图片;
8、采购合同、销售发票;
9、其他产品检验报告;
10、淘宝网站截图;
11、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档案信息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马越于2017年7月4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6月28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发液等商品上。经转让,现商标注册人为申请人。商标专用期至2028年6月27日。2022年6月21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全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使用的指定期间的起始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证据1显示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证据2、9仅能证明申请人及复审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对其商品进入流通市场前进行的准备工作,并不能证明其商品已实际进入市场流通领域使用。证据3、7为单方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且部分未显示形成时间,无法单独证明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4、10未显示店铺经营者的具体信息,无法确定经营主体是否为申请人或复审商标被许可使用人或与之存在交易往来关系,不能视为系申请人的使用证据。且证据10中显示的时间均不在指定期间内。证据5、11与商标的使用无直接联系,还应以申请人及复审商标被许可使用人是否有实际的商业使用行为作为判断依据。证据6为申请人授权许可他人使用复审商标的情况,需结合其他使用证据认定复审商标是否进行了实际使用。证据8中销售发票显示的时间均不在指定期间内,于指定期间内签署的采购合同并未提交相应发票佐证已实际履行。证据10显示的时间均不在指定期间内。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萌
戴艳
刘盈盈
2023年08月10日
信息标签:美出彩MEICHUCAI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