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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903943号“天顺祥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09:23:10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434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天宝祥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南华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903943号“天顺祥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5309号决定,于2022年11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天宝祥茶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授权书、茶叶委托生产加工协议及付款凭证、产品及包装设计图片等证据中缺乏销售核定商品方面的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茶;茶叶代用品”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昆明天顺祥茶业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3903943号第30类“天顺祥”注册商标,原第3903943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是申请人的主打商标,自申请注册以来从未停止过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经过真实有效的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光盘形式提交):
1、商标授权书;
2、申请人与他人签订的茶叶委托交工协议及付款截图;
3、申请人茶叶包装设计图及实物照片;
4、申请人与他人签订的茶叶购销合同。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本案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的相关理由及证据材料,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了的证据材料包含在撤销复审证据材料中。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缺乏关键性佐证材料,被申请人对其真实性存疑,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光盘形式提交):“天顺祥”、“天顺祥茶叶”网络及购物平台、公众号信息;被申请人各地店面照片;产品实物图片;被申请人荣誉材料;关于“天顺祥茶庄”相关史料。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经过真实有效的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4年2月6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茶叶代用品商品上,于2005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经续展,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12月27日。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21日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提出撤销注册申请。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在指定三年期间(2019年4月21日至2022年4月20日)是否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授权书不能当然证明复审商标经过使用。茶叶委托生产加工协议中无交易金额信息,且银行收付款明细截图中无复审商标及核定商品信息,微信截图为证明力弱的自制证据。茶叶包装设计图及茶叶实物图片均为证明力弱的自制证据,且无证据形成时间。申请人虽然提交了茶叶购销合同,但无相应发票等证据证明该合同得以真实履行。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三年期间经过真实有效的使用,故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丁萍
林丽娟
王凡
2023年0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