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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9396904号“筑土国际”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09:23:41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240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天津市筑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市中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9396904号“筑土国际”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1498号决定,于2022年11月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公众号截图、事务所照片、媒体报道、建筑工程设计合同及中标书等证据中未体现该商标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能证明注册人于2019年3月18日至2022年3月1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保险经纪”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复审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继续提供使用证据,增加证据。因此,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原件、复印件及光盘形式):1、委托书和营业执照;2、商标使用情况说明;3、建筑设计合同;4、办公环境、办公用品;5、公众号、网络宣传、论坛、杂志;6、获奖情况及新闻报道;7、申请人注册情况。
同时,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撤三阶段的证据材料。经核实,与复审阶段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一致。
我局将申请人的撤销复审申请书副本及撤三证据交换至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8年3月1日申请注册,2019年1月21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6类保险经纪、资本投资、融资服务、艺术品估价、不动产经纪、不动产估价、经纪、担保、受托管理、金融资产管理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29年1月20日止。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第36类复审服务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在服务上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服务场所、介绍手册或者服务相关的用品以及服务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等,用于识别服务来源的行为。商标的使用包括许可他人的使用。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8仅能证明申请人的营业资质和商标使用范围说明情况及注册情况。证据3建筑工程设计合同显示建筑类型为高层写字楼、商业区等服务,非本案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证据4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且均未体现形成时间。证据5公众号、网络宣传、论坛、杂志的相关信息均未体现具体形成时间。证据6或未体现复审商标、或未体现形成时间。上述在案证据均不是申请人在保险经纪等复审服务上使用“筑土国际”作为区分服务提供者标志的证据,与本案待证事实缺乏关联性。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能形成有效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第36类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具有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
另,申请人其它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一菁
李颖
李海珍
2023年0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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