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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533825号“蒙味到 MENGWEIDA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09:31:12关于第56533825号“蒙味到 MENGWEIDAO”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3320号
申请人:姚树英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唐静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15日对第56533825号“蒙味到 MENGWEIDA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经营了一家个体公司,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不同的商标标识,已然超过企业正常经营所需,且被申请人在短时间内提出了大量商标注册申请,后又在商标成功注册不久之后就将注册商标进行买卖。因此,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缺乏真实使用意图,被申请人这种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不正当占用了商标资源,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并使用的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第50920107号“蒙味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以个体工商户负责人名义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提交了伪造的营业执照,属于“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去的注册”的情形。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名下售卖的商标信息;
2、系列商标的商标具体信息查询单;
3、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蒙味道”标识的相关使用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31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4月14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早于争议商标提出注册申请,初步审定日晚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3、被申请人名下共申请注册了90余件商标。
4、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被申请人名下经营有一家个体工商户名称为常熟市琴川街道淑舍服装商行,注册时间为2020年4月16日,目前经营状态为存续。
被申请人在争议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书》中提交的营业执照信息与我局查询的被申请人所经营的常熟市琴川街道淑舍服装商行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显示的信息一致。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被申请人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阶段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书》等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属于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根据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本案中,鉴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尚未初步审定,但申请在先,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问题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茶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区别,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非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应不致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提交了伪造的营业执照,但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4可知,被申请人在注册申请时提交的营业执照并非伪造。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申请商标注册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共的商业道德,不得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结合我局查明的事实3及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1可知,被申请人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90余件商标,其中多件商标处于售卖中。被申请人非以使用为目的,无正当理由大量囤积商标,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而且也会不正当的占用公共资源,影响有正常需求的市场主体依法注册商标,增加其注册商标的成本,损害不特定多数商标申请人的利益,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诚实信用基本原则。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经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申请人的其他主张,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我局经审理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申请人还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但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因此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上述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广超
王超
黄许丽
2023年08月04日
信息标签:蒙味到 MENGWEIDAO 商标 姚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