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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908308号“无限进步”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09:52:35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8117号
申请人:杭州星奥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宇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日照微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21日对第53908308号“无限进步”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的恶意抢注。
2、被申请人抢注了申请人的多件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傍名牌的恶意行为,破坏了公平的市场秩序,将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作品登记证书;
2、微博、哔哩哔哩动态等截图;
3、淘宝交易记录;
4、荣誉;
5、合作协议;
6、被申请人注册商标情况。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6类纸等商品上,商标局于2021年10月7日发布注册公告。
2、申请人在申请书首页引证商标部分引证了第54829209号“无限进步”商标、第54846308号“无限进步”商标、第54836429号“无限进步”商标、第54813693号“无限进步”商标、第54839621号“无限进步”商标、第54825570号“无限进步”商标、第54836170号“无限进步”商标、第54812179号“无限进步”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引证商标申请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故引证商标未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3、申请人提交的微博、哔哩哔哩动态等截图、淘宝交易记录、合作协议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无限进步”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具有一定知名度。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精神已体现在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其他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1、申请人未能提交其在第16类商品上的在先有效商标信息,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2、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无限进步”商标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纸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相关规定。
3、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标签:无限进步 商标 杭州星奥传媒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