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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2567521号“气味乐园SCENTPARK”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09:59:37关于第32567521号“气味乐园SCENTPARK”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768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杭州根好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全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2567521号“气味乐园SCENTPARK”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40584号决定,于2023年01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杭州根好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授权书、产品图片、一份经销合同、销售发票等证据中发票未体现该商标标识,不能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在2019年04月25日至2022年04月2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化妆品”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32567521号第3类“气味乐园SCENTPARK”注册商标,原第32567521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授权书、复审商标商品实物图、商品交易合同及对应发票。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其证据与复审阶段基本一致。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宁波燎十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4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该商标于2020年12月20日转让至杭州根好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本案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25日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2、经查询,在指定三年期间,申请人在第3类商品上核准注册11件商标,商标被授权人杭州优图碧化妆品有限公司在第3类商品上核准注册31件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化妆品等商品上是否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商标授权书仅能证明其将复审商标授权杭州优图碧化妆品有限公司使用,不能体现复审商标实际使用情况。证据2商品实物图未体现时间,不能证明系在指定三年期间形成的证据。证据3合同为杭州优图碧化妆品有限公司与代理商签订的代理合同,该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已经实际销售,进入市场流通领域,另外,虽然合同中体现了“气味乐园SCENTPARK”商标,但发票中未体现商标,鉴于杭州优图碧化妆品有限公司在指定三年期间在第3类商品上还有多件注册商标,故发票与合同不能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申请人未提交其他证据佐证复审商标实际使用情况,仅凭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朱红
舒言
郭攀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气味乐园SCENTPARK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