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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965315号“文雅思爱生活”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0:02:3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605号
申请人:苏州绿叶日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拓普永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倪宝磊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呱呱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11日对第59965315号“文雅思爱生活”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25183386号“爱生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7428730号“爱生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主观恶意,具有“傍名牌”、“搭便车”的意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及关联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绿叶集团及申请人公司简介;3.申请人企业宣传图册、主要经营场所和生产车间现场照片;4.各级领导及社会各界对苏州绿叶公司考察指导资料及照片;5.申请人与合作伙伴合作事宜介绍及照片;6.申请人获得的荣誉;7.申请人“爱生活”系列商标信息;8.2017年“爱生活”《检测报告》;9.“爱生活”产品销售合同及发票;10.相关裁定书、判决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独创商标名称,具有合理设计理念及使用意图,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提出的质证意见与无效宣告申请理由基本相同。
申请人在质证阶段提交的主要证据:无效宣告裁定书等。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0日申请注册,注册公告日期为2022年3月28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2年3月27日,核定使用在第5类“卫生内裤”等商品上。
二、引证商标一、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均已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5类“卫生巾”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总则性规定,该条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商标法》其他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药枕”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对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福伦
曲红阳
王若凡
2023年08月11日
信息标签:文雅思爱生活 商标 苏州绿叶日用品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