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7752634号“AUSTAR”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0:02:59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143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奥星制药技术装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752634号“AUSTAR”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1651号决定,于2022年10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上海奥星制药技术装备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答辩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计算机系统设计”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第7752634号第42类“AUSTAR”商标在“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系统设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技术研究;技术项目研究;工程;质量体系认证;工业品外观设计;包装设计;建筑咨询;研究与开发(替他人)”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子公司一直对复审商标正常使用中,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及其子公司将复审商标使用在核定使用技术研究;技术项目研究;工程;质量体系认证;工业品外观设计;包装设计;建筑咨询;研究与开发(替他人)服务上,请求对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与他人签订咨询服务合同及发票;
2、申请人全资子公司工商信息;
3、申请人与他人签订的相关合同及发票;
4、申请人参加展会情况;
5、申请人产品系列手册、著作权登记证书。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间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程序提交的证据,申请人复审阶段提交证据包含申请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1、复审商标由奥星国际有限公司于2009年10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1年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计算机系统设计;计算机软件设计;技术研究等服务上,经续展,该商标有效专用期至2031年2月20日。2015年8月7日复审商标经转让至本案申请人。
2、申请人在第42类服务上有多件如第7752748号、第31030097号“AUSTAR及图”等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2019年03月18日至2022年03月17日期间是否在复审技术研究;技术项目研究;工程;质量体系认证;工业品外观设计;包装设计;建筑咨询;研究与开发(替他人)服务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本案中,证据1中申请人与南昌弘益药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咨询服务协议中体现的商标为“AUSTAR及图”、“奥星”,结合前述查明事实2,在申请人名下有在先“AUSTAR及图”商标的情况下,不可视为其是对复审商标“AUSTAR”的使用。证据2的相关工商信息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无必然联系;证据3-5或体现的商标与复审商标存在差异,或体现的服务内容与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等方面不同,故在无第三方及其他相应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难以证明在规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复审技术研究;技术项目研究;工程;质量体系认证;工业品外观设计;包装设计;建筑咨询;研究与开发(替他人)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技术研究;技术项目研究;工程;质量体系认证;工业品外观设计;包装设计;建筑咨询;研究与开发(替他人)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娜
尤丽丽
龚丽娟
2023年0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