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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2336016号“HUALIAN”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0:03:14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851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江苏国泰汉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336016号“HUALIA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9840号决定,于2022年10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其在2019年03月08日至2022年03月0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宣传册、招聘信息、展会图片、采购合同、编织袋图片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纱”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为纺织品行业的经营者,复审商标持续使用已具有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唯一稳定的指向关系,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提交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介绍、申请人名称、经营范围工商变更通知书。
2、参展确认书、翻译件及对应发票、展会图片、纱线展会结束及总结、纱线展媒体报道。
3、编织袋采购合同、图片及发票。
4、纸箱采购合同、纸箱图片及发票。
5、标有复审商标的产品及其他材料。
6、纱线销售合同及发票。
7、纱线打包、出厂视频及照片。
8、宣传册、招聘信息、发票。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证据材料包含于撤销复审程序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书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23年4月13日通过第1835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江苏国泰汉帛贸易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2014年9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3类纱等商品上。2022年江苏国泰汉帛贸易有限公司变更名义为申请人。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 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鉴于本案指定期间跨越了2013年《商标法》的实施期间,故我局针对本案的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理。
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其对复审商标指定的纱线等产品进行参展及商业销售的事实。鉴于纱线与复审商标核定的纱、线、尼龙线、纺织用玻璃纤维线、细线和细纱、纺织线和纱、弹力丝(纺织用)、人造丝商品在所用原料、生产部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有一定的共同性,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纱线上的有效使用可视为在与其类似的上述商品上亦进行了有效使用。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涉及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毛线、绒线商品上进行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毛线、绒线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毛线、绒线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陈颖
李海临
2023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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