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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1001068号“蚂蚁荟MAYIHU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0:03:32关于第31001068号“蚂蚁荟MAYIHUI”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384号
申请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张惠香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02日对第31001068号“蚂蚁荟MAYIHU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30490557号“蚂蚁好”商标、第30628456号“蚂蚁保”商标、第22770539号“蚂蚁链”商标、第19359245号“蚂蚁云”商标、第25431786号“蚂蚁城市”商标、第25318366号“蚂蚁庄园”商标、第21008271号“蚂蚁校园”商标、第13602490号“蚂蚁金服”商标、第14687130号“蚂蚁金服ANT FINANCIAL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蚂蚁金服”商标已为相关公众熟知,达到驰名商标认定程度,争议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八、九的刻意摹仿,淡化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损害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利益。 被申请人系自然人,名下近80件商标,涉及29类商品或服务,且部分商标在多个商标网站售卖,被申请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属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具有主观恶意,且争议商标字体书写不规范,易造成不良影响。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 阿里巴巴集团概况;
2. 各大媒体对阿里巴巴的相关报道;
3. 阿里巴巴所获荣誉证明材料;
4. 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企业变更登记情况;
5. 阿里巴巴、申请人与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关系证明;
6. 部分媒体对“蚂蚁金服”的部分报道;
7. 媒体对支付宝的相关报道材料;
8. 支付宝所获部分荣誉证明材料;
9. 支付宝行业地位证明;
10. 在先法院判决书、行政裁定书;
11. 余额宝上线启动发布会相关报道及图片资料;
12. 余额宝所获部分荣誉材料;
13. 与余额宝有关商标异议裁定书;
14. 阿里巴巴对于“蚂蚁金服”的商标使用和宣传情况、广告合同及新闻报道;
15. 被申请人出售商标的证明材料、商标列表;
16. 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05月18日申请注册,该商标经过异议程序准予注册,注册公告刊登在2021年01月07日第1726期《商标公告》上,核定使用在第36类“保险承保、金融咨询”等服务上。
2. 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五、六申请在先,但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时尚未通过初步审定,核定使用在第36类保险承保等服务,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3. 申请人引证商标三、四、七至九均早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第36类保险承保、金融咨询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关于《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主要认读文字“蚂蚁荟”,与引证商标一至九主要认读的汉字部分均包含显著识别的汉字“蚂蚁”,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保险承保、金融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核定使用的保险承保、金融咨询等服务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二者若共存于市场,易引起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认为,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进行了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进行审理。
关于《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具有欺骗性,且该商标注册使用不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另,争议商标未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此外,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之情形。我局认为,在已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的情况下,不再适用该条款。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亚晶
曹娜
徐 苗
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标签:蚂蚁荟MAYIHUI 商标 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