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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097877号“星城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0:08:52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3905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星城商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点名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1097877号“星城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0858号决定,于2022年10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北京星城商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2019年3月16日至2022年3月1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提交了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该使用证据无效。宋娜申请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一家综合性企业商厦,主要经营黄金珠宝、化妆品、钟表等,复审商标为申请人主商标,经过多年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稳定联系。申请人提交的合同、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及公证书原件形式):1、星城商厦实景及内部照片;2、商厦租赁合同、发票;3、广告服务合同、发票;4、车身广告、户外广告照片;5、网络宣传保全公证书。
为了进一步查明本案事实,以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调取了撤销案件卷宗,申请人在撤销程序中提交了以下有关证据材料:6、申请人为各品牌推销举办的特定节日活动细则及现场实景图;7、节日活动照片。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北京大兴星城商厦于1996年5月31日申请注册,使用在第35类推销(替他人)服务上。经我局核准,复审商标于2006年1月14日转让至北京星城商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即本案申请人)名下。
经复审认为,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复审案件的审理对象是涉案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鉴于商标法在法不溯及既往问题上并无特别规定,我局审理此类案件的实体问题应以涉案指定期间内施行的法律规定为依据。本案中,涉案指定期间跨越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商标在服务上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服务场所、介绍手册或者服务相关的用品以及服务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等,用于识别服务来源的行为。商标的使用包括许可他人的使用。本案中,首先,由申请人提交的商厦租赁合同、发票等证据可知,申请人为大型商厦,其商厦名称为:星城商厦。其次,申请人提交的经公证的网络宣传图片,显示了申请人在公众号上为他人品牌进行宣传、推广,且显示的时间在指定期间内,以上证据与车身及户外广告照片证据相互佐证,已形成证据链,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推销(替他人)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因此,在案证据能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刘浩
尤宏岩
2023年08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