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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0471680号“仙妹喜姐”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0:11:1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8792号
申请人:南京无边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星贝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南京市秦淮区谭艳梅餐馆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6日对第40471680号“仙妹喜姐”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42714207号“喜姐炸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5341939号“喜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二、申请人经宣传使用,其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被申请人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三、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的分店同处于南京市,被申请人不可能不知道申请人“喜姐”品牌的存在,其傍名牌、搭便车的主观恶意不言自明。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件):1、门店及生产间照片;2、所获荣誉;3、大众点评截图;4、特许经营加盟合同;5、申请人微信公众号、微博、抖音、小红书宣传资料;6、展会发票;7、门店分布。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8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4月7日核准使用在第43类“快餐馆;饭店;餐馆;酒吧服务;流动饮食供应;咖啡馆;茶馆;备办宴席;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日式料理餐厅”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申请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不构成争议商标核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3、引证商标二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饭店等服务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仙妹喜姐”与引证商标二“喜姐”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快餐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饭店”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是对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保护所做的规定,旨在禁止利用特定关系明知他人商标而恶意抢注的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本案中,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同一种或类似的服务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二,且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故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鉴于申请人在类似服务上已注册了引证商标二,且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保护了申请人的商标权益,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霖
张 颖
杨嘉卉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仙妹喜姐 商标 南京无边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