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45968363号“普欧迪 PUOUD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0:12:57关于第45968363号“普欧迪 PUOUDI”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032号
申请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联为知识产权服务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芜湖璐力一心百货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1日对第45968363号“普欧迪 PUOUD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欧普/OPPLE”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424486号“欧普OPPLE及图”商标、第14206954A号“欧普”商标、第1423367号“欧普OPPLE及图”商标、第14206921号“OPP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的“OPPLE”商标是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摹仿。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具有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件形式):1、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无效宣告裁定书、法院判决书;2、企业名称变更证明;3、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转让证明、商标注册资料;4、广告宣传合同及宣传报道资料;5、专卖店照片、所获荣誉、产品及包装图片、销售资料、审计报告、财务报表;6、申请人产品介绍资料及网络销售资料;7、申请人参展资料;8、被申请人工商信息、被申请人关联公司的企业信息、被申请人商标注册资料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30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7月14日经异议程序核准注册,现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电开关”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自2021年7月7日起至2031年7月6日止。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四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申请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1、9类“灯;日光灯管;荧光屏;电暖衣服;电线连接物;稳压电源;电线;电池开关(电)”等商品上,目前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关于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于《商标法》的有关实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主张、在案证据以及查明的案情等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规定予以审理。
一、关于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一至四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的“欧普”与“OPPLE”商标已形成稳定对应的关系且已具有较高知名度。鉴于汉语也有从右向左的认读方式,故相关公众易将争议商标汉字部分认读为“迪欧普”,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电开关”商品与引证商三、四标核定使用的“电线连接物;稳压电源;电线;电池开关(电)”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虽然申请人请求对其商标给予《商标法》第十三条的保护,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三、四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已充分考虑其商标的知名度等情况,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引证商标予以保护,故本案已无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之必要,故对申请人该主张不再予以评述。
另外,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属于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亦不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对于《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适用问题,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有关实体条款予以保护,故不再予以置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爽
李颖
刘辰
2023年08月07日
信息标签:普欧迪 PUOUDI 商标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