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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6493411号“度安”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0:16:21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3840号
申请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深圳市广德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5日对第46493411号“度安”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第9类第35299714号“度安合”商标、第35293904号“度安河”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主观上具有摹仿抢注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的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极易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认,容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1.百度官方网站;2.百度的企业介绍;3.有关百度大事记的新闻报道;4.申请人“百度安全”平台官网信息;5.申请人“百度安全论坛”百度百科;6.在案判例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20日申请注册,2021年1月21日核准注册在第9类计算机硬件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引证商标一、二在第9类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上已经核准注册,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关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一、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度安”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一“度安合”、引证商标二“度安河”中,未形成区别性特定含义,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硬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微芯片(计算机硬件)、计算机显示屏、液晶显示屏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存于市场不易混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本身使用在计算机显示屏等商品上不具有欺骗性,不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也未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的影响,且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三、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微芯片(计算机硬件)、计算机显示屏、液晶显示屏商品上予以维持,在计算机硬件等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项佳
马媛媛
李焱
2023年08月04日
信息标签:度安 商标 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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