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20631209号“BLUE SKY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0:16:50关于第20631209号“BLUE SKY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606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碧海蓝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和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631209号“BLUE SKY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3537号决定,于2022年11月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名片、微信聊天截图、商品图片、采购收据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2019年1月28日至2022年1月2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除香精油外的电子香烟用调味品”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复审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注册以来从未停止使用过,在同行业及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且该品牌在市面上进行大范围的销售流通,均体现了复审商标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事实。因此,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1、淘宝聊天截图;2、收款收据;3、名片印制微信聊天截图;4、产品图片。
同时,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撤三阶段的证据材料。经核实,与复审阶段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一致。
我局将申请人的撤销复审申请书副本及撤三证据交换至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对此提出以下主要的质证意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为自制证据,或为未体现复审商标及复审商品。因此,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7月13日申请注册,2017年11月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4类除香精油外的电子香烟用调味品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7年11月6日止。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第34类复审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提供的证据1显示淘宝聊天截图、证据4显示相关产品图片,上述证据均为自制证据,均未体现具体形成时间,在缺乏收付款、发票等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无法证明复审商品进入了商品流通领域。证据2-3是申请人定制名片所收到的收款收据及微信沟通记录,与本案待证事实之间缺乏关联性。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能形成有效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第34类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具有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
另,申请人其它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一菁
李颖
李海珍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BLUE SKY及图 商标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