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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9084967号“NUOQILIN诺其林”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0:17:09关于第29084967号“NUOQILIN诺其林”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985号
申请人:米其林集团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美国欧布力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精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8月1日对第29084967号“NUOQILIN诺其林”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全球知名的轮胎生产商,其注册使用在第12类轮胎等商品上的“米其林”、“MICHELIN”商标在中国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已被多次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6167650号“米其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574976号“米其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申请人在明知申请人品牌及商标的情况下仍申请注册与之高度近似的商标,缺乏合理解释。被申请人名下多枚商标还抄袭模仿他人在先知名品牌。此外,被申请人囤积并兜售商标以牟利,缺乏商标实际使用意图。被申请人的行为已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将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原商标局2005年下半年认定的98件驰名商标名单;2、“米其林”、“MICHELIN”及“轮胎人图形”商标被持续认定为驰名商标并给予保护的裁定书;3、申请人“米其林”、“MICHELIN”商标受保护的判决书、调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4、申请人公司简介、相关媒体报道;5、历年世界500强公司名单摘录;6、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7、2016-2019年度审计报告;8、国家图书馆检索资料;9、在先类似案件裁定书;10、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被申请人恶意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2月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汽车;遥控运载工具(非玩具);儿童安全座(运载工具用);运载工具座椅套;自行车;轮椅;运载工具用轮胎;电动运载工具;雪橇(运载工具);船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自2018年12月28日起至2028年12月27日止。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申请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2类汽车;自行车;手推车;车辆充气轮胎;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器;运载工具座椅套等商品上,目前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针对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主张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理由并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应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汽车;遥控运载工具(非玩具);儿童安全座(运载工具用);运载工具座椅套;自行车;轮椅;运载工具用轮胎;电动运载工具;雪橇(运载工具);船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汽车;自行车;手推车;车辆充气轮胎;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器;运载工具座椅套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汉字“诺其林”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米其林”在文字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通过2013年《商标法》其他实体条款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对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适用问题不再予以置评。
申请人其他理由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李钊
赵爽
2023年08月09日
信息标签:NUOQILIN诺其林 商标 米其林集团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