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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8326808号“上好珍”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0:17:24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237号
申请人:上好佳(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金祥易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合肥上珍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7日对第48326808号“上好珍”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096489号“上好佳及图”商标、第1182853号“上好佳”商标、第1301366号“上好佳”商标、第1343989号“上好佳”商标、第3833576号“上好佳”商标、第9196450号“上好佳”商标、第21220694号“上好佳 OISHI SWEET CORN PUFF及图”商标、第54894901号“上好佳”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经过长期的宣传及使用,已经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商标的摹仿、抄袭,被申请人主观恶意明显。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简介、所获荣誉;2、合同、协议、发票;3、证明;4、广告、刊登、时装秀;5、决定书、判决书、裁定书。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饼干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1年4月6日止。
2、引证商标一至七现为申请人名下在先申请并已获注册的有效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膨化食品等商品上。
3、引证商标八申请注册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间,故上述商标不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4、2006年6月1日,商评字[2006]第1705号文件中认定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在第30类膨化食品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及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整体不易区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之情形。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商标,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进行保护,并据此支持了申请人的评审请求,在此前提下,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另,鉴于争议商标已适用其他条款无效,其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局不再单独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若凡
李宁
刘蓉
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标签:上好珍 商标 上好佳(中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