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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6125258号“勤 蚂蚁”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0:17:3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8679号
申请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上海长松物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3日对第46125258号“勤 蚂蚁”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43926701A号“蚂蚁”商标、第25392705号“有只蚂蚁”商标、第19957250号“智能蚁”商标、第31153126号“邻客蚁”商标、第33513416号“蚂蚁暖”商标、第30510865号“蚂蚁好”商标、第30630980号“蚂蚁保”商标、第26134533号“蚂蚁安”商标、第26113071号“蚂蚁科技”商标、第13602810号“蚂蚁金服”商标、第20747918号“蚂蚁金服”商标、第14687126号“蚂蚁金服 ANT FINANCI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第13602490号“蚂蚁金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14687130号“蚂蚁金服 ANT FINANCI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刻意摹仿。三、被申请人明显具有攀附申请人知名品牌的主观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阿里巴巴集团概况;2、媒体报道、所获荣誉;3、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企业变更登记情况;4、在先案例;5、广告宣传、商标使用相关资料;6、被申请人其余信息及名下商标申请注册信息等其他相关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2年1月14日获准注册在第42类“产品测试;替他人称量货物;计算机编程;计算机网站设计;设计和开发互联网网页;计算机软件的编写和更新;计算机的设计和开发;创建互联网网站;计算机软件的设计和开发;替他人开发产品”服务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十、十二至十四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注册或获准注册,其中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十、十二核定使用在第42类技术研究等服务上,引证商标十三、十四核定使用在第36类网上银行等服务上,现处于专用期内。至本案审理之时,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申请人引证商标三、十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现已无效,其已不再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为总则性条款,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审理本案。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整体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勤 蚂蚁”与引证商标一、二、五至十、十二均包含显著文字“蚂蚁”,其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替他人开发产品等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应遵循按需原则。本案中,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再行审理。我局对申请人有关理由亦不再评述。
三、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之规定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所述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的误认则指向不同主体相对权利的冲突所导致的服务提供者误认,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调整范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对我国政治、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秩序、社会公共利益存在消极、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存在上述不良影响。因此,申请人有关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四、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实体性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本案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在申请人有关权益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救济的情况下,本案已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再评述。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卢榆
柴玲
刘阳
2023年08月15日
信息标签:勤 蚂蚁 商标 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