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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2837653号“购优鲜 G”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0:18:0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452号
申请人:广州娇兰佳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律普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北京益禄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23日对第42837653号“购优鲜 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8334635号“娇兰佳人 GIALEN 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前,经过长期广泛、持续使用,与申请人形成紧密、直接和唯一的对应关系,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5日提出注册申请,2020年8月21日获准注册在第3类清洁制剂等商品上,现处有效期内。
二、申请人名下的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即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面奶等商品上,现处于专用期内。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等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依据当事人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争议商标“购优鲜 G”与引证商标“娇兰佳人 GIALEN G”整体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能够区分,不致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的其他评审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李海临
盛丽君
2023年08月11日
信息标签:购优鲜 G 商标 广州娇兰佳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