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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8646751号“郁美佳”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0:18:3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3827号
申请人:天津郁美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市择天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董占军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28日对第48646751号“郁美佳”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686233、6302302、546214、10201294号“郁美净”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具有极高影响力的企业字号、知名商标的摹仿。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条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营业执照;
2、受保护记录;
3、引证商标线上线下宣传使用照片;
4、申请人企业具有极高知名度的相关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漂白水”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自2021年3月14日至2031年3月13日。
2、至我局审理时,各引证商标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香皂”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
引证商标一至四初审公告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故我局在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是否构成近似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审理。
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漂白水;去污剂;指甲油去除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肥皂;清洁制剂;化妆品”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为“郁美佳”,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
鉴于我局已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基于申请人在先商标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申请人商标已获法律保护的前提下,我局对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有关特殊保护的问题不再评述。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字号权为上述在先权利之一。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字号尚未达到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近似程度,争议商标在实际使用中不至于导致申请人的字号权受到损害。
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申请人的权利予以保护,申请人商标已获法律保护的前提下,我局对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不再评述。
另,《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系程序性条款,鉴于我局已适用相应的实体性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故对于上述条款,我局不再单独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生茂
龙侠
2023年08月08日
信息标签:郁美佳 商标 天津郁美净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