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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1797372号“达利娜”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0:19:04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485号
申请人: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丰泽区新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钧澜商贸(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27日对第51797372号“达利娜”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第5561467号“达利园”商标、第5155704号“达利园及图”商标、第4835877号“达利园DALIYUAN CLASSIC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经使用具有极高的知名度,构成驰名商标。申请人请求在本案中认定引证商标一、二、三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抄袭、摹仿,其注册和使用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2、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3、被申请人具有傍名牌的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标注册。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旗下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工商信息资料;
2、年报、招股书、业绩公告;
3、申请人及其品牌所获荣誉证书;
4、部分善举资料、品牌力指数派品牌排行榜、中国TOP50快消品牌足迹榜;
5、“达利”及“达利园及图”系列商标的注册信息、外观专利证书、版权证书;
6、部分广告合同、发票、广告跟踪监测报告、形象代言人合同、部分报纸及户外广告宣传材料、参展资料;
7、相关判决书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2年8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二、三的申请日期和初步审定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30类“饼干”等商品上,现均为在先有效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中的相关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本案中,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全面反映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三所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市场上的市场占有率、广告宣传的金额、规模或范围等情况,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其引证商标一、二、三经过长期、广泛宣传使用在其主张知名的“糕点;饼干”等商品上持续保持为相关公众熟知的程度。且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等方面尚存在一定区别。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
二、由于商标与商号的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尚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情形。
三、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淑维
曲红阳
张福伦
2023年08月10日
信息标签:达利娜 商标 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